“夫物之不齐,物之情也;或相倍蓰,或相什百,或相千万”出自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,是孟子反驳农家学派许行“市价齐一”主张时提出的观点。其意为:物品的差异是自然本性使然,价值有的相差一倍五倍,有的相差十倍百倍,甚至千倍万倍。
上下文语境
农家代表许行主张“市贾不贰”,认为商品只要尺寸、重量相同,价格就应划一,例如“布帛长短同则贾相若,屦大小同则贾相若”。孟子对此反驳:若忽视品质差异强行统一价格(如“巨屦小屦同贾”,即粗糙与精细的鞋子同价),会导致工匠丧失精进动力,最终“相率而为伪”,扰乱社会秩序。
诗人与思想背景
孟子(约前372-前289年),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,主张“仁政”与“性善论”。这段论述体现其社会分工思想:他认为“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”,治理天下需“劳心者治人,劳力者治于人”,反对许行“君臣并耕”的平均主义,强调差异与分工是社会运行的自然法则。
这一观点超越了战国时期的经济辩论,成为中国思想史上对“多样性”的经典诠释。正如朱熹所言“物之不齐,乃自然之理”,它揭示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——无论是物质世界还是人类文明,尊重差异恰恰是秩序与发展的基础。今天,这一思想仍启示我们:在追求公平时,不应抹杀个体价值与多元创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