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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撤销的婚姻情形包括

更新时间:2026-05-15 19:53:27   栏目: 知识库

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情形,均需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撤销,且权利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。

因胁迫结婚是最典型的可撤销情形。胁迫指行为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、身体健康、名誉、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,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。例如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结婚,或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成婚姻关系。受胁迫方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请求,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,则从恢复自由之日起计算1年时效。

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构成第二种可撤销情形。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,在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,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。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三类疾病:严重遗传性疾病(如导致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遗传风险高的疾病)、指定传染病(如艾滋病、梅毒等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疾病),以及精神分裂症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。知情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。

婚姻一旦被撤销,将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: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,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两类情形的1年期限均为除斥期间,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的规定,逾期将丧失撤销权。

需特别注意,2021年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可撤销婚姻仅能通过法院诉讼撤销,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。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婚姻自由的核心原则,也通过时效限制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性。当发现婚姻可能存在可撤销情形时,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时限内主张权利,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