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苗法
更新时间:2026-08-15 14:58:39 栏目: 汉语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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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语解释
青苗法[ qīng miáo fǎ ]
⒈ 也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,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,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,减轻百姓负担,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,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,原意也渐丧失。
引证解释
⒈ 也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,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,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,减轻百姓负担,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,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,原意也渐丧失。
引: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,青散秋敛,与 安石 意合。至是,请施行之 河北,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,而常平、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。”
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:“青苗法者,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钱,散与人户,令出息二分,春散秋敛。”
《金瓶梅词话》第七八回:“那时只是上纳秋粮,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。”
亦省称“青苗”。 宋 苏轼 《司马温公神道碑》:“及 王安石 为相,始行青苗、助役、农田、水利,谓之新法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臺諫官 吕公奢、孙觉、李常 ……等皆以论青苗罢黜。”
国语辞典
青苗法[ qīng miáo fǎ ]
⒈ 宋神宗时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财政措施。在每年春夏间农家经济拮据时,政府可贷款给农民。秋收后,农民再将本息一并归还政府,以免农民受高利贷剥削。
青的基本解释
青
⒈ 深绿色或浅蓝色:青绿。青碧。青草。青苔。青苗。青菜。青葱。青山绿水。青云直上。万古长青(喻高尚的精神或深厚的友情永远不衰)。
⒉ 绿色的东西:踏青。青黄不接。
⒊ 靛蓝色:靛青。青紫。青出于蓝,胜于蓝。
⒋ 黑色:青布。青线。青衫。青衣。
⒌ 喻年轻:青年。青春。青工。
⒍ 竹简:青简。青史(原指写在竹简上的记事,后指史书,如“永垂青青”)。
black、blue、blueness、green、green grass
会意:从、从月
blue, green, black; young
青的拼音:qīng(ㄑ一ㄥ)
青字取名寓指青春、朝气蓬勃、年轻有为之意。中性字,用字频率为百分名字中使用了722次。
青字取名义指自信,大气,高贵之义;
起名青配什么字最好?青配什么字最好男孩可配停、阶、专、协、冈等字起名大气好听的。女孩青字配什么字好听可配绣、鹭、伽、璎、萃等字起名最好听。
靑【戌集中】【青部】 康熙筆画:8画,部外筆画:0画
〔古文〕寈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倉經切,音鶄。《說文》東方色也。《釋名》靑,生也。象物之生時色也。《書·禹貢》厥土靑黎。《荀子·勸學篇》靑出之藍而靑於藍。
又神名。《史記·封禪書》秦宣公作密畤于渭南,祭靑帝。
又州名。《書·禹貢》海岱惟靑州。
又鳥名。《禮·曲禮》前有水,則載靑旌。《註》靑,靑雀,水鳥。
又木名。《庾信·步虛詞》空靑爲一林。《註》雲笈七籤,玉淸天中有樹,似松,名曰空靑之林。
又《廣韻》男靑、女靑,皆木名。出羅浮山記。
又果名。靑子,橄欖也。《蘇軾詩》紛紛靑子落紅鹽。
又藥名。《本草綱目》空靑,腹中空,破之有漿,治眼疾。一名楊梅靑。《又》白靑,治目疾,色深者爲石靑,淡者爲碧靑。淮南子畢萬術云:白靑,得鐵卽化爲銅。
又曾靑、綠靑、扁靑、綠膚靑,詳《本草綱目》。
又《韻會》竹皮曰靑。《後漢·吳祐傳》殺靑以寫經書。《註》以火炙令汗取其靑,易書復不蠹,謂之殺靑。
又《唐·李肇·翰林志》凡大淸宮道觀薦告詞文,用靑藤紙朱字,謂之靑詞。
又《李綽·歲時紀》上巳曲江禊飮,曰踏靑。
又姓。《廣韻》出何氏姓苑。
又複姓三氏,漢有靑烏子。
又有靑牛氏,靑陽氏。
又《集韻》《韻會》子丁切。與菁同。《詩·衞風》綠竹靑靑。《傳》靑靑,茂盛貌。《釋文》靑,子丁反。本亦作菁。
又《小雅》其葉靑靑。《釋文》靑,子零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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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
⒈ 初生的植物或没有秀穗的庄稼:禾苗。麦苗。树苗。幼苗。苗子(亦喻继承某种事业的接班人)。苗而不秀(只长苗而不秀穗,喻本身条件虽好,但没有成就)。
⒉ 形状像苗的:火苗儿。
⒊ 某些初生的饲养的动物:鱼苗。
⒋ 能使机体产生免疫力的微生物制剂:疫苗。卡介苗。
⒌ 子孙后代:苗裔。
⒍ 中国少数民族,主要分布于贵州、湖南、云南、四川、湖北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:苗族。苗绣。
⒎ 姓。
seedling、some kinds of young animals、young plant
会意:从田、从艹
sprouts; Miao ethnic group
法的基本解释
法
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⒊ 仿效:效法。
⒋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⒌ 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⒍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⒎ 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⒏ 姓。
divisor、follow、law、standard
会意:从氵、从去
law, rule, regulation, statute; France, French