构成企业关联方的有哪些
更新时间:2026-06-23 23:01:23 栏目: 知识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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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关联方的认定需结合会计准则、公司法、税法等多领域规则,核心围绕控制、共同控制、重大影响三大关系展开,同时涵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特殊主体。以下是具体构成及判定标准: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》明确关联方以“控制、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”为核心判定标准,并列举了10类主体:
母公司与子公司: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的母公司,以及被企业控制的子公司(含多层控股企业)。例如,A公司持有B公司61%股权,B公司持有C公司70%股权,则A、B、C互为关联方。
同受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:如同一母公司下的兄弟公司(如A公司的子公司B与子公司C)。
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方:
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(如合营企业的出资方);
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(通常指持股20%-50%或派有董事的情况)。
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:企业参与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、施加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[ citation:5]。
个人及亲属关系:
主要投资者个人(能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的个人)及其近亲属;
关键管理人员(如董事长、总经理等)及其近亲属。
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:上述个人或其近亲属控制、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。例如,企业总经理之子控制的D公司,与该企业构成关联方。
2023年新《公司法》进一步扩大关联方范围,重点规制利益转移风险:
董监高及近亲属: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(如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等)。
董监高控制的企业: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。例如,董事通过其配偶持股的公司,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。
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:即使未担任职务,但若实际执行公司事务(如决策财务、经营政策),将被认定为“事实董事”,需承担忠实勤勉义务。
潜在关联关系:通过协议、章程等能实质影响公司的主体,例如有权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或决定经营政策的投资方。
税法和证券监管对关联方的界定更侧重经济实质:
税法标准(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):
包括资金、经营、购销的控制关系(如持股25%以上、借贷资金占比50%以上)、特许技术依赖、原材料/销售渠道控制等。
上市公司监管(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):
涵盖持股5%以上股东、过去12个月内的关联方、“实质重于形式”认定的潜在利益倾斜主体(如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机构)。
实质重于形式:即使无股权关系,若能通过协议、人事安排等实质控制或影响企业,仍视为关联方。例如,通过协议代持表决权达到控制。
例外情形: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仅因同受国家控制不构成关联方;同受重大影响的企业(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)不互为关联方。
从会计准则到公司法、税法,关联方范围呈现“股权控制→人事影响→利益关联”的扩展趋势,最终目标是防范利益输送。企业需动态管理关联方清单,尤其关注董监高亲属控制的企业、隐性持股主体等“灰色地带”。
思考:若两家企业共享同一关键技术供应商,但无股权或人事关联,是否构成关联方?这正是“实质重于形式”原则在实务中需进一步判断的典型场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