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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

更新时间:2026-06-26 21:28:07   栏目: 知识库

在民事执行程序中,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申请执行人可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申请追加其他责任主体。以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13种法定情形,涵盖自然人、法人及特殊组织等不同主体,均需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责任:

一、自然人主体特殊状态下的追加

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
可追加其遗嘱执行人、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,在遗产范围内担责。若继承人放弃继承且无遗嘱执行人,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。例如,被执行人老李去世后,其继承人小李因继承房产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需在遗产范围内偿债。

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
可追加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,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。如被执行人老吴被宣告失踪后,其财产代管人小王需用代管的房产拍卖款清偿债务。

二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变更后的追加

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
因合并而终止的,可追加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主体为被执行人。例如,A公司与C公司合并为D公司后,D公司需承担A公司原有的债务。

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
可追加分立后新设主体承担连带责任,但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有书面偿债协议的除外。甲公司分立为丙、丁公司后,二者需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除非有书面约定。

三、特殊经营主体的责任追加

个人独资企业
不能清偿债务时,可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;若投资人是被执行人,法院可直接执行企业财产。例如,小王的个人独资企业无资产偿债,其投资人小王需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。

合伙企业

普通合伙企业:不能清偿债务时,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,承担连带责任。

有限合伙企业: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,追加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,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。

法人分支机构
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,追加其法人为被执行人;若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足,可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。如A公司分公司无资金偿债,其总公司A需承担清偿责任。

四、公司相关主体的责任追加

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
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,可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、出资人或发起人,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。例如,股东张某未足额出资,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偿还公司债务。

抽逃出资的股东
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财产偿债时,可追加该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。如股东王某抽逃20万元出资,需在该范围内清偿债务。

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
股东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,可追加原股东或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。例如,李某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,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。
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
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,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例如,小张的一人公司无资产偿债,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,小张需用个人财产清偿。

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
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,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,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第三人书面承诺代履行债务
执行过程中,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,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,在承诺范围内担责。

注意事项

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,仅限上述情形,不得随意扩大范围。例如,被执行人的配偶、法定代表人等非股东主体,通常需通过另案诉讼确认责任后才能执行。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,由法院审查裁定。

这些规则既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救济途径,也通过限定责任范围保护了案外人合法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