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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

更新时间:2026-05-18 15:31:53   栏目: 知识库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明确了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,覆盖了工作场所内、工作时间前后、因工外出及上下班途中的各类伤害场景,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。

具体情形包括

工作时间与场所内事故伤害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,这是最基础的工伤认定情形。

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: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(如设备调试)或收尾(如清理现场)工作时受到的伤害。

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: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遭暴力等意外伤害,例如因制止违规操作被同事攻击。

患职业病:经法定程序诊断为职业病的,如尘肺病、职业性皮肤病等,属于工伤范畴。

因工外出期间伤害或失踪: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,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,例如出差途中遭遇车祸。

上下班途中特定事故:在合理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、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或火车事故伤害,需以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为依据。

兜底条款: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,为特殊情况预留法律空间。

这一条款通过明确“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工作原因”的核心要素,同时兼顾职业病、外出工作、上下班通勤等延伸场景,构建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框架。实践中需注意,“非本人主要责任”“预备性工作”等关键表述需结合具体证据(如事故报告、工作职责说明)综合判断。你是否曾遇到过难以界定的工伤情形?